盡管品牌個性這個名詞很早就有學者提出(Gardner & Levy,1955),但一直以來,品牌個性理論的研究進展比較緩慢。自20世紀80年代,Sirgy(1982)提出任何品牌或產品都應該具有個性,以及Aaker(1997)運用心理學中的“大五”人格理論模型對品牌個性維度進行探索性研究以來,國內外眾多學者開始涉足品牌個性的研究,品牌個性已經成為營銷學、心理學研究領域的焦點之一。
一、品牌形象論
20世紀80年代以前,大部分學者認為品牌個性就是品牌形象,并將品牌形象定義為“購買者人格的象征”(Birdwell,1968;Freling & Forbes,2005),甚至有一部分學者直接將品牌個性與品牌形象統稱為“品牌性格”(Bellenger,Earle,& Wilbur,1976)。品牌形象論過分強調了品牌個性與品牌形象的一致性,而沒有加以區別,它主要存在于品牌個性理論研究的初期,并已經逐漸被學者們所否定。
二、品牌形象維度論
目前,大部分學者比較贊同“品牌個性是品牌形象(品牌表現、品牌個性、公司形象)的一個重要構成維度,而非唯一構成維度”的觀點(Keller,1993;Hayes,2000)。然而由于視角的不同,品牌形象維度論者對品牌個性的定義也存在一些分歧。
有些學者從消費者視角進行定義。例如,Batra,Lehmann和singh(1993)將品牌個性定義為消費者所感知到的品牌所表現出來的個性特征;Keller(1993)認為品牌個性體現的是消費者對某一品牌的感覺,與產品特性相比,它能夠提供象征及自我表達的功能;Pitta(1995)則提出品牌個性可能源自創意廣告,是消費者對生產者及使用情境所做的推論;Hayes(2000)也認為作為品牌形象重要構成維度的品牌個性,是指人們對品牌所聯想到的人類特征。
還有部分學者則從企業視角進行定義。例如,Sirgy(1982)認為品牌個性是品牌所具有的個性特征,可以用一些形容個性特征的詞來描述,如友善的、摩登的、傳統的、年輕的;Goodyear(1993)將品牌個性定義為品牌所創造的自然和生活的特質;Blackston(1995)則認為品牌個性是指品牌所具有的人的特質。Aaker和Fournier(1995)總結歸納認為品牌個性是指品牌所具有的一組人類特征。這里的人類特征既包括個性特征,例如可靠的、時尚的、成功的;又包括其它人口統計特征,例如性別、年齡、社會地位。Azoulay和Kapferer(2003)在批判Aaker等人定義的同時,提出了一個更窄、更精確的定義,指出品牌個性是一套適用于品牌且與品牌密切相關的個性特征。其中Aaker等人的定義被廣大學者所認可、推崇。
此外,還有個別學者綜合認為品牌個性可以從兩個角度來理解:一是品牌被呈現出來的方式,如產品本身、包裝、名稱、銷售渠道等;二是品牌最終是如何被消費者理解的(Plummer,1985)。
綜上可以看出,學術界比較贊同品牌形象維度論關于品牌個性的定義。雖然定義的視角還存在一些分歧,但從現有的研究文獻來看,在大部分品牌個性研究的過程中,學者們更多的偏重于基于消費者視角的品牌個性定義,即品牌個性是消費者所感知的品牌所體現出來的一套個性特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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